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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公告

3月份籃球場季租3/14(五)2000~2200因活動場設備備進場施工暫停一周,該週次將延至4/11(五),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114年中壢國民運動國民運動中心季租後補簽約名單12/11更新

114年季租候補簽約名單(點擊開啟)

 

114年中壢國民運動國民運動中心季租中籤名單12/1更新

114年季租中籤名單(點擊開啟)

 

114年中壢國民運動國民運動中心季租抽籤季租抽籤登記名單11/29更新

114年抽籤登記名單(點擊開啟)

 

 

114年中壢國民運動國民運動中心季租抽籤季租抽籤辦法
羽球、籃球場季租辦法11/13開放投籤:
一張身分證僅能登記一時段場地

登記人需年滿20歲

正取繳費時須本人出席並出示身分證"正本"

登記流程:
請至中壢國民運動中心登記平台(點擊開啟)
-->點選場地季租-->註冊會員/登入會員-->詳閱年租須知-->登記所需之場地!


114年度中壢國民運動中心羽球、籃球場使用長期租借辦法(點擊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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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羽球、籃球場使用長期租借合約書(規範說明)11201版本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第一條

本合約依據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訂定,凡使用本中心羽球場、籃球場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規定。

第二條

  • 甲方提供:五樓羽球場,場地編號由球場入口進入,依序排列(A、B、C、D、E、F),依時段及公告場次供長期租借;三樓籃球場二面供長期租借,租金以季為單位計算(期限以一年為限,全年分為四季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十至十二月)。如遇年假、中心辦理活動、颱風停班停課等特殊狀況及寒暑假上下午時段視情況停租。如遇當季為12週,減1次(2小時)場租費用,以此類推。
  • 球場長期租借抽籤乃為確立長期租借單位,本次長期租用週期為112年01月0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舉凡長期租借單位可優先租借當期下一季之場次,至下一週期重抽籤為止(本次至112年度第四季止),113年度租借單位將於112年11月重新抽籤決定。

第三條

甲方長期租借羽球場僅供羽球運動使用,長期租借籃球場僅供籃球運動使用。

第四條 

一、租借場次、時段如下:

第一場次:06:00-08:00   第二場次:08:00-10:00   第三場次:10:00-12:00

第四場次:12:00-14:00   第五場次:14:00-16:00   第六場次:16:00-18:00

第七場次:18:00-20:00   第八場次:20:00-22:00

三、籃、羽球場地長租費用(平日:週一至週五及調整上班日)(假日: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

(一)離峰時段:平日06:00-18:00

(二)尖峰時段:平日18:00-22:00;例假日06:00-22:00

(三)籃球場僅提供平日時段季租。

(四)租金計算方式: 以每季使用場地時段及總次數計算,如每週1次,每次2小時,當季使用13次,計26小時。計算公式:當季租金=每小時租金*總時數

  • 乙方限登記租用一時段,一場地,每次二小時,違者取消資格。
  • 長期租借僅限個人或非營利之社團租借使用,禁止營利行為及聯盟比賽,違者取消資格。

第五條

本合約租賃標的物為:    場,民國112年OO月OO日至民國112年OO月OO日。
申請時間: 星期     ,時段: 第    場次(     )          場

(租用標的物僅球場範圍,不包含場邊其他空間且不提供電力使用)。

第六條

租借方式:年度抽籤

(一) 乙方應於甲方公告時限內至服務台繳交申請單,且乙方僅限登記1時段場地。

(二) 若相同場次有二個以上租借之個人或團體申請時,甲方採年抽季繳制,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租借對象。凡抽中之承租人,效期一年,得優先租用同年度之下一季場次,但須於該季開放登記時間內完成繳費,未提出申請及未繳費者,視同放棄,甲方得另行開放租借,乙方不再具有優先租借權。

(三) 抽中之乙方得於甲方公告時限內,至甲方一樓服務台辦理租借手續並繳交首季費用及簽立合約書,未完成者喪失租借權利,且至隔年度抽籤結束前,都不在具有候補登記及抽籤資格。甲方有權另行租借給其他租借人,原抽中之乙方不得異議。

(四) 未中籤之乙方,得於甲方公告時限內參加候補登記。

第七條

乙方如需臨時使用其餘球場,須依照規定辦理租借及繳納相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使用本中心球場須善盡維護之責任,如有任何折損本中心設備者應照價賠償。

第九條

甲方羽球場、籃球場使用規定:

一、嚴禁未經申請並許可之私人教學行為。

二、進入活動者需著專業運動鞋,嚴禁高跟鞋、皮鞋、涼鞋、拖鞋、黑底膠鞋等不適合運動之鞋類或易造成場地受損之鞋類入場,以維護地板品質。

三、場地內嚴禁吸煙、喝酒,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四、禁止攜帶寵物、腳踏車及雨具進入。

五、禁止攜帶毒品、槍械、爆裂物等違禁品或其他具危險性物品等進入。

六、禁止兒童於場內奔跑嬉戲。

七、身體有任何不適宜從事羽球、籃球運動之相關症狀或疾病者,謝絕使用,酒後亦禁止入場運動。

八、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

九、未經本中心許可禁止張貼、懸掛海報、旗幟、標語等。

十、未繳費使用場地者,經舉證確認後,應依規定繳費。

十一、若租借場館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應事先申請許可並繳交場地保證金後方能使用。

十二、若違反以上規定者將立即停止使用權利。

十三、禁止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條

甲方辦理活動需使用羽球場、籃球場時,得預先公告通知,並暫停乙方使用權利乙次,暫停使用時段予以退費或延期。當日活動若臨時取消,騰出之時間及場地改採不限個人或團體以臨租方式收費後出租,乙方不得異議;但乙方得優先以使用長期租借之優惠方式繳交該租借場地費用,使用場地。

第十一條

如遇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桃園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甲方得隨時公告暫停場館使用,乙方不得異議,暫停使用時段予以補償或退費。因水電、空調系統、場地器材、照明設備等故障或維修時,其不影響活動之進行者,不予補償及退費。

第十二條

租借時段、場地依甲方公告為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或擅自更改時間、更換場地、將場地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或轉租他人,若有違者甲方有權立即停止乙方租用權。

第十三條

乙方如欲退租當季場地,需於當季結束前辦理退費,已完成繳費手續者持原繳費發票至甲方服務台辦理退租手續。甲方視乙方已使用之時數乘以該場地公告之原價為「已使用金額」;「原繳之金額」

扣除「已使用金額」之5%為「違約金」。「原繳之金額」扣除「已使用金額」和「違約金」等於甲方退還乙方之金額。(已使用之時數為辦理退費當天日期之前面週數,計算時亦會扣除球證上沒使用之天數)

第十四條

甲方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甲方之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乙方催告改善,仍未改善(14日內),若經甲方認定為無法限期改善者,則由甲方與乙方協議退還「原發票金額每週單價」乘以「未使用週數」之「當季剩餘金額」,另甲方需無償支付乙方2小時所租用之原場地種類。使用規則同一般球場預約租用。

第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中心場地期間應自行投保活動意外險,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等事件,除因本中心建築本體及設備所致者外,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因使用不當所致者亦然。

第十六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者,甲方得隨時終止使用權利,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要求退還剩餘租金。

第十七條

乙方於租用前應詳閱本合約,乙方提出租借申請後,視同同意本合約。

第十八條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方與乙方各留存一份。

第十九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其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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