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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公告

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114年度體育績優獎學金頒發辦法

第一條  桃園市中壢國民運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桃園市中壢區(以下簡稱本區)內各級學校優秀運動選手致力精進,不斷提升專業運動知能,特訂定本辦法以厚植未來地方選手運動實力。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優秀運動選手係指近1年內成績(計算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114年12月08日止)參加運動競賽之條件、項目與成績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得申請,已設有個人項目者不得重複申請團體項目。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運、亞運會、世運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學校運動會、東亞青運、國際性單項運動協會等國際性各類運動錦標賽,且參賽國家6國以上,獲團體前3名或個人賽前5名者。

二、代表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高中、大專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等各類運動錦標賽,且參加單位達8個以上,獲得團體或個人賽前3名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各縣市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巡迴賽(或公開賽),且參加比賽單位達8個以上,獲團體或個人賽前3名者;但比賽性質屬分齡者,以個人成績第1名為限。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且參加比賽單位達6個以上,獲得團體或個人賽前3名者。

五、具運動潛力或代表本中心出賽,表現特殊而未符於前一至四項獎助對象者,得另以專案辦理。

七、以上所列之賽事獎勵範圍及審核條件,詳如核定要點(如附件一)。

第三條  本項體育績優獎學金,限由桃園市中壢區內各級學校在籍一年以上之學生申請,並經由所屬學校推薦,參賽單位以國家、縣市、學校為限,原則以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以1:1:1比率,平均分配名額,遇缺則視申請人數或單位多寡,擇優增加錄取名額。

第四條  申請本獎學金應併申請書及評審所需相關資料。

第五條  本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每人僅限申請一項」: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者:(團體獎學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團體部分

8,000元

6,500元

5,000元

個人部分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二、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者:(團體獎學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團體部分

6,000元

5,000元

4,000元

個人部分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三、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者:(團體獎學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團體部分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個人部分

2,500元

2,000元

1,500元

四、合於第二條第四項者:(團體獎學金由參加該項比賽之總人數均分)

名次

類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團體部分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個人部分

3,000元

2,500元

2,000元

五、合於第二條第五項者,每名獎學金發給600~3,000元。

六、個人或團體若以多項比賽成績提出申請時,由評審委員審核後擇優錄取。

七、總獎學金以新台幣6萬元為上限,逾上限將以最優成績依序錄取。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自114年11月9日起至12月8日止,成績計算自113年10月12日至114年12月8日止完成之比賽;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表件:檢附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比賽成績證明及秩序冊(缺一者不予受理)等相關文件(團體組備齊參賽所有成員之相關表件),併同申請表(如附件二)寄至本中心(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350號,電話:(03)4951930分機233,承辦人:袁筱晴副理),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  本中心訂於114年12月15日召開審查委員會議。

第八條  其他規定

一、合於給獎選手如有違運動道德者(使用禁藥或違反大會相關規定被處分者)不予給獎;其已給獎者,得撤銷並追回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以每年頒發一次為原則。

三、經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獎學金,錄取名單預計於12月19日(星期五)前公布於本中心網站。

四、團體組獎學金由隊員(檢附秩序冊)均分,其獎學金取整數發給。

第九條  頒獎典禮於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下午4時在本中心3F綜合球場辦理,請得獎人預留時間準時出席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學生證),如未出席則視同放棄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報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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